民间借贷合同是否生效-【资讯】
发布时间:2021-07-15 13:17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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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网讯 2006年3月12日,李某找林某借钱,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如下:今借到林某人民币30000元(叁万元整),2006年9月12日前归还,月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。
当天由于林某与李某赶到银行取钱时银行已经下班,就约定第二天上午到银行交钱。林某晚上回家后就把借钱之事告诉妻子,妻子坚决反对借钱给李某,第二天林某打电话告诉李某说:“现在我手头的钱不能借给你了,你另想办法”。可是李某说“我们既然已经签订了协议,就应当履行协议,你必须把钱借给我”,并以此为由多次打电话催林某,最后以到法院起诉相要挟林某。根据上述情况,请问林某现在必须借钱给李某吗?
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21O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。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在生效时间上与由金融机构提供借款的合同不同,只有在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产生法律效力,这种合同在法律上称为实践合同。实践合同是相对诺成合同而言的,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,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,而实践合同则是指除了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,还需以交付合同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。
上述案例,尽管林某和李某订立了借款合同,但在林某没有把钱实际交付给李某之前,该合同并没有生效,没有生效的合同当然对双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,就没有履行协议的义务,据此,林某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,自主决定是否借钱给张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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